建滙專業建築工程顧問

PAS Consultants Co.

 

  1. 在發出法定通知的6個月前,屋宇署會向被選定為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提示業主作出準備及安排所需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工程。
  2.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的6個月後,屋宇署會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對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在發出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3. 樓宇業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關樓宇的共同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如接獲根據強制驗樓計劃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4.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該樓宇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5.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註冊進行相關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此註冊檢驗人員與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是否同屬一人,可由業主決定)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6. 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連同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強制驗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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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先生